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2月,黄某怀疑胡某向公安机关举报其吸毒,遂将胡某约至茶楼准备询问清楚。双方见面并吃完饭后,胡某提出要黄某购买一些冰毒以供吸食,并向其转账1200元,因黄某没有买来毒品,胡某便要其将1200元退还,黄某心生不满,与胡某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黄某用一把水果刀朝胡某的右侧上胸部处刺了一刀,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胡某右前胸刀刺伤、右侧血气胸,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