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务人主张债权人不当得利的意见被驳回。
两年前,被告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李某借款2万余元。李某向王某交付借款,王某向李某出具借据,但双方并未在借据上没有约定利息。王某认为李某重情重义,自己欠钱欠了这么久了,自愿向李某支付利息,李某并未拒绝,并收取该笔款项。后李某多次催讨借款本金,王某迟迟不还款,李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王某却主张已经归还部分借款,借据中没有约定利息,因此之前的偿还的借款利息部分应当计算为偿还借款本金,李某构成不当得利,已经归还的借款利息部分应当抵扣本金。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合同中,双方没有以书面或口头约定过利息,借款人主动支付利息的行为可视为改订借款合同,为其增加利息支付的相关内容的新要约,出借人无异议并接受,则为对该要约进行承诺的意思表示,双方由此完成借款合同的改订,而该新合同也已因借款人完成利息的支付而履行完毕,故借款人要求已付利息抵扣本金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