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孩子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等一系列疾病,为了给孩子治病,女子起诉前夫要求支付三年抚养费及孩子治病医疗费。日前,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抚养费案件。
陈某某(女)孟某某(男)于2013年结婚,2014年生育一女孟某(后改名陈某),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2017年协议离婚,2020年1月,陈某被湖南省儿童医院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肺炎、狼疮性肾炎、心包积液、高血压等一系列疾病,并多次前往医院接受门诊检查治疗,目前共计花费医疗费37737.14元。孟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一直未负担陈某的抚养费,由此引发纠纷。
该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与孟某某在离婚时未约定孟某某应当负担的抚养费数额,根据陈某日常生活及学习支出的实际需要,陈某主张孟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数额适当。抚养费包含的教育费、医疗费,应理解为基本的教育费、医疗费,而不应包含客观必须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医疗与教育费用。陈某因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疾病所支出的医疗费37 737.14元属于基本医疗费之外的大额医疗费用,应由父母双方在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共同负担,核减通过“轻松筹”平台筹集治疗费30000元后为7737.14元。此外,因治疗疾病所支出的交通费用4000元及住院期间的陈某母女生活费用2 400元也应由父母双方在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共同负担。因此,孟某某应负担上述费用50%即(7737.14+4000+2400)÷2=7068.57元。
故该院依法判决被告孟某某向原告陈某支付2018年至2020年三年的抚养费18000元;孟某某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每月支付陈某某抚养费500元(每年6000元);孟某某向陈某支付医疗费、交通费及住院期间生活费共计7068.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