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讯(通讯员 陈希 孙百灵)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分居时间长达三年,法院却仍依法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
2002年12月,张某与刘某二人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2003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子。2018年,因张某外出务工导致双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双方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21年7月,张某遂向临湘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处准予双方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后便登记结婚,但婚后生育一子,且共同生活多年,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后原告因在外务工导致双方分居多年,虽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作出不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
法官说法,《民法典》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则可以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若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现实生活中,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如果夫妻双方因分别在两地工作而导致无同居条件的,即使分居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因此,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界限,而不以“分居时间长短”作为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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