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偷盗移动基站蓄电池案件,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张某在得知某移动公司基站被停用,但蓄电池等装备尚未拆除后,独自驾驶皮卡车来到基站将里面的24个蓄电池盗走销赃。经鉴定,被盗电池价格为2640元。2017年,张某伙同妻子(另案处理)在该公司的另一基地再次偷盗蓄电池。经鉴定,此次被盗电池价格为7920元,二次共计10560元。
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已退缴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