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马某与宋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12月,马某、宋某与谌某签订《购房协议书》,将其所有的华容县章华镇某街道的住房以27.6万元卖给谌某,并约定,无条件配合谌某办理相关产权转移手续。同日,谌某向马某、宋某支付购房款19万元,马某、宋某向谌某交付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钥匙、税费缴费单、室内天然气卡、电费卡等。2020年7月,谌某将8.6万元尾款支付完毕。
后谌某向华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多次无果。经谌某核实,马某、宋某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在土地管理部门没有地籍档案。谌某认为,该土地证是假证,导致自己不能顺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故多次找到马某、宋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房款;马某虽承诺退款,但一直未退,遂将其诉至法院。
马某、宋某辩称,自己并非不履行义务不配合办证,而是房屋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存在瑕疵,愿意协调补齐土地使用权相关手续后,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谌某与马某、宋某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亦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收取房款后,马某、宋某除了及时交付房屋外,还应当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现因出售的房屋所在土地使用权存在瑕疵,造成谌某不能获取房屋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谌某依法有权申请解除合同。
因马某、宋某提出该房屋可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愿意在补齐土地使用权手续后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故酌情给予马某、宋某规定期限办理相关手续。限期后,如马某、宋某仍不能补齐相应土地使用权手续,则视为其出售房屋存在权属瑕疵,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谌某向马某、宋某返还房屋,马某、宋某向谌某返还所收房屋价款并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