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小车超越前方摩托车时,不慎将摩托车驾驶人撞伤。近日,湖南省平江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小车驾驶人、某保险公司赔偿二十多万元给摩托车驾驶人。
2019年11月3日下午,钟某驾驶小车从南江集镇往上塔市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G106线昌水大桥路段超越前方由何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时碰撞,造成何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某在平江县一人民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等医院治疗,住院37天,用去医疗费两万多元。后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钟某驾驶机动车超车时未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未规范操作、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规范操作、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何某的伤情经鉴定,其头部外伤致左耳听力障碍,评定为八级伤残,左锁骨骨折遗留左肩关节活动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事后,何某与钟某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何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钟某、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原告何某的损失,先由钟某所驾驶小车的交强险承保公司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20000元。在交强险赔偿后,何某的损失还有253543.88元,因何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钟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故应由何某自己承担30%的责任,钟某承担70%的责任。鉴于钟某所驾驶的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赔偿何某173423元。此外,钟某应当赔偿何某鉴定费、非医保用药4058元。宣判后,双方均认可判决,并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