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艾方方)近日,平江男子杨某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被平江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2300元。
2021年2月,杨某在网上认识了一名男子,该男子提出让杨某提供银行卡给其过账,即可获得过账金额千分之三的报酬。2月23日,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杨某仍按照该名男子的安排前往河南郑州的一公寓楼内将本人开通了网银功能的长沙银行卡、华融湘江银行卡、邮政储蓄银行卡、建设银行卡、手机和微信、支付宝密码等,提供给他人用于非法资金的支付结算。
经查实,2021年2月25日至26日期间,杨某的上述银行账户内进出流水金额达143万余元,其中有被害人谭某等8人报案称被电信网络诈骗共计353332元汇入上述银行账户,杨某从中获利约2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杨某到案后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依法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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