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君子动口不动手”,冲动行事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还会适得其反。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游某与李某等人在临湘市某餐馆吃晚饭喝酒。期间游某因李某言语上不和,从而发生争吵打斗,游某趁着酒劲拿起桌上的折叠刀朝李某左侧锁骨处捅去,致其锁骨骨折。经鉴定,李某的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游某一直逃逸,直至2021年5月8日到临湘市公安局主动投案。
另查明,游某于2021年4月26日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的各项损失50000元,取得其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游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游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游某使用凶器伤害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游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朋友间聚餐喝酒本是一件兴事,是彼此间增进感情的一种方式。当遇到不愉快的事或者听到不好的言论时,我们都要冷静对待,学会用和平的方式去解决问题,不能因一时冲动而做出过激的行为,否则造成的后果也要自己去承担,损人不利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