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2021年6月11日17时许,李某在平江县童市一烟酒行闲聊时,趁店内人员去吃晚饭,将放在烟酒行客厅桌上充电的一台红色0PP0-A91手机盗走。之后李某以37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给了维修店。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950元;
2021年6月16日凌晨3时许,李某在平江县天岳开发区以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一家火锅店,在该火锅店二楼收银台位置用金属启瓶器将收银台抽屉撬开,盗走一台蓝色vivo手机以及现金人民币2600余元;
2021年6月21日零时许,李某在平江县天岳开发区以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一家饭店,在饭店一楼的收银台位置用金属剪刀将收银台抽屉撬开,盗走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
2021年6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平江县城关镇楚街附近以破坏防盗窗的方式进入某饭店,在该饭店一楼收银台位置用金属剪刀将收银台抽屉撬开,盗走现金人民币810元以及26包硬盒芙蓉王香烟、4包硬盒蓝芙蓉王香烟、6包和天下香烟。被告人李某将被盗香烟以620元的价格卖给了烟酒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上述情节,平江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