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一起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案执行完毕,执行干警采取释法说理和法律震慑双管齐下的办法,使被执行人小明(均为化名)一次性支付了赔偿款,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2019年初,被告小明与被告小月两家动工兴建房屋。两家房屋相邻。被告小明雇请原告小千为其操控简易提升机,吊装砖块等建筑材料。2019年4月6日下午,原告在两被告房屋相连处吊装砖块时,被掉下的一小块石头打到右眼。当时原告小千未戴安全帽,两被告房屋上也均有人施工作业。因伤情严重,小千住院2个多月,陆续花费医疗费3.6万余元。2020年4月6日,经鉴定,原告小千构成八级伤残。原告受伤后,被告小明负担了医药费6000元,被告小月负担了医药费4000元。因赔偿未到位,原告将两被告诉至临湘法院。因原告小千在从事从事劳务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的佩戴安全帽等防护措施,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失,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法院酌定认定由原告自行承担20%,被告小明、小月分别补偿40%。2020年10月,临湘法院判决两被告各补偿6.8万余元。
虽然民事判决已生效,但小明一直没有赔偿小千。2021年4月,小千到临湘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立案执行后,小明依旧无动于衷,执行干警只能将其拘传至羁押室,告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后果。但小明态度坚决,认为高空坠落的小石头是邻居家的,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执行干警从《民法典》“高空坠物”法规入手,告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并且民事判决中也说明了两被告分别承担40%责任,并不是由他个人全部承担。听完执行干警的释法后,小明态度有所松动,但还是表示自己没有钱,执行干警再次向他强调了“拒执”将面临司法拘留等后果。在耐心的释法说理和法律震慑下,小明联系其家人,告知了情况。
最终小明家人筹集资金,支付了赔偿款,该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