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张丽 李娟)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刘某系被告袁某弟媳,袁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刘某与袁某胞弟离婚后,袁某一直未向刘某偿还借款,并称钱之前已转给刘某丈夫。法院怎么判?
2020年6月,袁某因购买房屋向刘某夫妻2人借款12万元。6月29日,刘某通过支付宝向袁某转账10万元,另2万元由刘某丈夫支付。2021年刘某与袁某胞弟离婚后,向袁某催讨10万元,并多次向其说明,该10万元是其个人财产。另查明,刘某因做美容手术时受到损坏,美容机构赔偿了其49万元。该款刘某以自己名义存在银行,出借的10万元亦是从该款项内提取的。2021年7月,刘某通过微信向袁某催讨10万元借款时,袁某回复称已经将钱还给其丈夫。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故原告刘某获得的赔偿款49万元为其个人财产,原告从其个人银行存款内支付的10万元可以认定为原告的个人债权。因原告已经告知被告10万元为原告个人债权,被告还款给原告丈夫的还款行为无法律效力,被告仍应向原告偿还借款10万元。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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