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华容:一网“捕获”三毒贩 两人“回炉”十余年
分享到:
作者:刘为  发布时间:2021-11-03 09:51: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翁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崔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翁某犯罪所得4350元、崔某犯罪所得48105元(公安机关已追缴1710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翁某被查扣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片剂167.18克和崔某被查扣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片剂2.36克,予以没收。

2021年5月至9月,翁某先后4次向孙某及杜某销售甲基苯丙胺(冰毒)及其片剂(麻古),收取毒资3530元。

2020年10月期间,李某明知其同居男友翁某贩卖毒品,两次为其代收毒资共计820元,并将毒品送到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手中。

2020年 10月22日,崔某从李某(未到案)处购得毒品冰毒260克,毒品麻古200粒。后将毒品冰毒350元/克、麻古35元/粒的价格,从中挑出经称量的冰毒100克、麻古100粒左右贩卖给翁某。因崔某欠翁某31000元,双方约定作翁某应支付的毒资相抵,同时翁某另支付崔某1万元毒资,于2020年10月22日通过手机转账1万元至崔某的银行账号上。

2020年10月23日,华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依法传唤涉嫌贩卖毒品的翁某时,对翁某人身其住房进行了搜查,共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净重 167.18 克。同时,抓获与翁某同行的崔某,民警依法对崔某进行人身搜查,从其身上查获毒资现金17105元,并依法予以扣押;搜查出其随身物品香烟一包,经崔某主动交代烟盒内有毒品,经查,该烟盒内有毒品冰毒净重1.76克,毒品麻古净重0.60克

翁某、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揭发了多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已刑事立案处理。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翁某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9月15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翁某、崔某、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翁某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作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即贩卖甲基苯丙胺及片剂167.18克;在翁某、李某共同贩卖毒品中,二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崔某贩卖毒品数量应按其从上线购买的毒品数量计算,即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60克及其片剂(麻古)200粒(包含被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片剂2.36克)。翁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翁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翁某检举揭发多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立功,可减轻处罚;崔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立功,可减轻处罚。翁某、崔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翁某、崔某、李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翁某6次贩卖毒品所得毒资4350元,崔某贩卖毒品给翁某所得毒资31000元及其公安机关查获的毒资17105元,共计48105元,依法应予追缴;公安机关查获的翁某、崔某的毒品,应当予以没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子旋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