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0年9月2日至3日,彭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君山区、华容县实施盗窃作案三次,盗得电动摩托车一台、水裤一条、轮胎一个。因标的物信息不明,水裤和轮胎的价值不予鉴定。经鉴定,电动摩托车价值700元。
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彭某所盗窃的财物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另查明,彭某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2010年3月、2015年9月、2017年1月、2018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一千元不等。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6月5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