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21年5月18日凌晨1时许,黄某驾驶小车来到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汨水大桥下面,将停在路边的两台半挂车上的4只电瓶偷走。5月22日凌晨2时许,黄某再次驾驶小车在平江县城关镇建材市场附近的秀野大道上,将停靠在路边的四台车辆上的共8只电瓶偷走。黄某得手后,将所盗得的12只电瓶以2320元的价格卖给了苏某,该12只电瓶后被平江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12只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黄某家属赔偿了各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黄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