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依法判决杨某某(男)向蔡某某(女)支付欠款100000元
杨某某与蔡某某于2015年4月1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杨某某与她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夫妻双方感情产生裂痕,并于2020年6月21日在岳阳楼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杨某某因存在婚内出轨向蔡某某出具一张10万元欠条。但出具欠条后,杨某某一直未支付款项。无奈,蔡某某将前夫杨某某一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属于过错一方。在离婚时,杨某某因心生愧疚自愿承诺向蔡某某支付10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款并出具了欠条。此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公序良俗,合法有效。于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杨某某、蔡某某收到判决书后,均表示息诉服判。
法官提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虽然法律并未直接将婚内出轨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之一,但如果出轨一方自愿赔偿或补偿另一方并出具了相应的书面凭证,无过错方可据此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