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临湘人王某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法院对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以“自己从不吸食毒品”为由,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刑罚。临湘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行为确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不吸食毒品”并不构成法定减免刑理由,最终依法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1年5月至7月,王某两次从陶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他人,并从中获利共700元。案发后,王某依法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退缴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毒品是一个无底洞,作为合法公民,我们应当远离毒品。不要像本案的当事人王某一样,以不吸毒来狡辩,妄图逃脱法律制裁。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切勿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