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熊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判处王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判处曹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四被告人共同承担相应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528元及生态损失评估费用3000元,共计11528元。
2020年8月22日-29日,熊某邀集曹某、王某、李某等人先后三次在禁捕期内及禁捕区域华容县某大堤外洞庭湖中(系鲤、鲫、黄颡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10条三层刺网(其中6条为禁止使用的捕捞网具)非法捕捞渔获物114.91KG。在第三次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上岸时,曹某和王某被执法人员现场抓获,并查获涉案捕捞渔具三层刺网10条,三轮摩托车一辆,皮卡一辆。案发后,熊某和李某于当日11时许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王某、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评估,非法捕捞行为对鱼类资源产生了影响,建议通过补偿性鱼类放流的方式对破坏的鱼类资源进行生态修复;委托评估鉴定费3000元。经认证,建议补偿性放流的鱼苗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528元。
另查明,王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3年4月被判处管制2年。
法院审理认为,熊某、王某、曹某、李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取禁止使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熊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王某、曹某、李某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案发后,熊某、李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王某、曹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王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还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具体赔偿方式因四被告人自愿同意以赔偿修复费用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依法予以准许。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