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严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0年8月29日21时许,严某与朋友在华容县三封寺镇某茶楼饮酒后,严某驾车回家,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国道路段时,发现前方有交警检查,便将车辆停靠在路边后准备从旁边小路逃跑,逃跑过程中不慎掉到了路旁水沟,现场民警将其从水沟施救上岸。后经医护人员抽取严某的血液样品,并委托鉴定检测。
经鉴定,严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乙醇定量检测为217.12mg/100ml。严某不服该鉴定结论并申请重新鉴定。交警重新委托鉴定后,鉴定结果为:严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乙醇定量检测为135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标准。严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严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严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严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严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