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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溪:卖卡收卡非法转账,四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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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2-02 15:14:28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云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程某灿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白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丁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五百元、被告人白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程某灿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程某灿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为付某(未到案)收购了被告人丁某、白某、程某灿的银行卡共计六张,该六张银行卡共计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841.2801万元。其中,李某违法所得共计6000元,丁某违法所得共计4500元,白某违法所得共计1000元,程某灿违法所得共计700元。

另查明,2021年1月底,罗某(另案处理)伙同陈某林(另案处理)通过名为“洪德发工作室”的软件,为施某华(未到案)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的支付结算服务,并以300元/天的工资招募了被告人李某、刘某民(另案处理)、刘某(未到案)、丁某凡(另案处理)等人轮班操作,进行非法转账。其中丁某凡、刘某民负责白班(每日的12点至24点),李某、刘某负责晚班(每日的零点至12点)。经查,2021年1月30日至2021年2月4日期间,罗某等人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金额共计455.5377万元,其中李某、刘某当班期间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金额共计274.183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被告人丁某退出违法所得4500元,被告人白某退出违法所得1000元,被告人程某灿退出违法所得500元,均由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暂扣。

被告人李某、丁某、白某均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程某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丁某、白某、程某灿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丁某、白某、程某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丁某、白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均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程某灿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丁某、白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程某灿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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