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21年5月期间,朱某某通过破窗、撬门等破坏性手段进入临湘辖区多家店铺内盗窃大米、香烟、现金、手机、电视机等财物,共作案12次,被盗现金共计1000余元,被盗部分财物经认定价值共计8104元。
据悉,朱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六次。2021年3月20日朱某某刑满释放后,仍不知悔改,3月25日凌晨又开始盗窃。2021年5月26日朱某某被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其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应退赔被害人的损失。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