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白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0年11月15日下午,白某走在华容河河堤边,看见河堤边有放养的水牛,便到华容县某市场租用一台货车,开到发现水牛的河堤地段,将放养的一条黑色水牛赶上货车,随后将盗得的水牛运往岳阳市,准备将牛卖给岳阳某食品公司,但买主要求白某拿其村里开的贩牛证明再付款。2020年11月16日,水牛的主人得知被盗水牛的具体去向后带领民警将水牛追回。经鉴定,被盗水牛价值19924元。
另查明,白某曾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10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7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2014年10月16日发现其漏罪,2015年3月27日对其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20年4月16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白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