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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溪: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三男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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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综合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2-20 09:23: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云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方某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吕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邹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百五十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月9日至13日,被告人邹某以800元/克的价格找刘某(未到案)购买甲基苯丙胺,后以1000-1200元/克的价格先后7次贩卖给喻某波、吕某、余某共计3克。邹某以贩养吸,被抓获时邹某随身携带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0.76克,邹某共计贩卖毒品3.76克,非法获利750元。2021年1月7日至1月9日,被告人吕某先后4次在其车上或在宾馆开房容留吸毒人员周某、任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2019年12月至2021年1月5日,被告人方某德先后4次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王某、周某、任某、吕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吕某、方某德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邹某以贩养吸,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且部分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吕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邹某、吕某、方某德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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