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陈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1月某日20时许,陈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石首出发,经过岳宜高速再进入杭瑞高速,因酒后疲倦,将车停在杭瑞高速某处的应急车道上休息,当天22时许,被高速交警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10.98mg/ml。
另查明,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陈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陈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