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在出具的欠条中出现笔误,将还款日期写在了落款日期之前,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等规定,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和逻辑推理则对该欠条的证明力进行了认定。
胥某与李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李某承包胥某的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2019年下半年胥某向李某写下欠条一份,承诺2019年11月10日前支付120万元,但该欠条的落款时间却写为2019年11月11日,胥某出具欠条时履行期限已过,今天承诺昨天还款显然不符合生活常理。因李某委托其代理人参加诉讼未亲自参加庭审且胥某未到庭诉讼无法核实,庭后针对该情况李某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一份,写明:“2019年10月11日本人向胥某催款,胥某当时答应在下个月即11月10日之前支付120万元,但在签署时间本应为2019年10月11日却写成了2019年11月11日。其签署时间系笔误,签字完之后双方均没有在意,但胥某的承诺还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份证据虽然在时间上存在瑕疵,但根据一般的生活逻辑,可推断出出具还款承诺书与还款在时间上是存在先后顺序的。故本案中对该份证据应当认定出具时间为2019年10月19日。”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第把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关于欠条,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出具欠条的落款时间应当在履行期限之前,而本案中李某解释欠条落款时间在履行期限之后系为胥某所写月份存在笔误,在本案中李某提交该份证据的主要证明目的为胥某愿意还款,结合李某提交与胥某达成的其他还款协议,可以认定胥某有向李某还款的意思表示,其笔误的解释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因此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予以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胥某向李某还款,双方对此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