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外卖送餐员与行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外卖送餐员方某甲驾驶机动车(属不能投保交强险的电动车)与闯红灯的行人方某乙相撞,造成原告方某乙受伤。
经平江县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后,认定方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方某乙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过,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查,方某甲为平江县某公司雇员,该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方某甲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方某甲正在配送订单商品,发生在保险期内。因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方某甲承担次要责任,方某乙承担主要责任均无异议。但事故发生在方某甲送餐途中,平江县某公司系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其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应先由保险公司按约定赔偿,超出部分由雇主平江县某公司负责赔偿,方某甲免赔偿。该案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认为应先由方某甲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上诉。但方某甲驾驶的电动车属于不能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事故发生在其工作时间内,应先由保险公司按约定赔偿后再由雇主公司赔偿,二审法院维持了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