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与某公司股东李某是朋友关系,2020年钟某联系李某订购了10万个口罩,但之后钟某并未如数收到口罩,钟某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年2月原告钟某与李某微信联系订购口罩,不久,原告钟某向李某丈夫孙某账户汇款20万元,转账银行摘要中注明:“孙某2366订10万口罩,10-18号陆续交货。”之后钟某收到了4000个口罩,价款8000元。因一直未收到剩余口罩,钟某与孙某沟通退还货款事宜,孙某通过微信三次共计退款35000元给钟某。因未收到剩余退还货款,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所在的某公司退还剩余货款157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钟某提交的《销售合同》中卖方处某公司印章并非被告某公司公章,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真实有效的口罩买卖合同,被告未收到过原告购买口罩的货款,原、被告之间也没有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虽然原告向被告公司股东李某丈夫孙某支付了购买口罩的货款,但孙某并非被告公司员工,原告钟某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有理由相信孙某有代理权,被告对原告钟某主张从其处购买了口罩亦不予认可,也未予追认,因此对原告钟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上述案件中原告钟某可以通过起诉李某和孙某解决合同纠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