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男子徐某餐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高速,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4.21mg/100ml,被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7月17日18时至20时许,被告人徐某在长沙某饭店和朋友聚餐,在此期间喝了三瓶啤酒。当晚21时许,徐某驾驶小车载人从该饭店出发,从长沙收费站进入杭长高速,再转武深高速,22时27分许,从平江收费站下高速,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岳阳支队平江大队民警查获,现场进行呼气酒精测试,随后被民警带至平江县中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所送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4.21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且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应从重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醉酒使人意识不清,醉酒驾驶机动车无法正确判断车辆、人流,更加无法掌控方向,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大家应当时刻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