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借钱不还,也不去收回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诉请次债务人还款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
陈某与傅某系朋友关系。因资金周转困难,2018年7月10日,陈某向傅某借款25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后债务到期,陈某未向傅某还本付息。
彭某与傅某是同事关系。2019——2020年期间,傅某多次向彭某借款,本金共计104.5万元。傅某到期未还借款,彭某遂向法院起诉。2021年7月23日,法院判决由傅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4.5万元及利息。经法院强制执行,目前已将小部分数额执行到位。
2021年5月27日,傅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现在监狱服刑,未向陈某主张到期债权。
法院认为:彭某与傅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傅某欠彭某借款本金104.5万元及利息已经本院判决,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傅某对陈某享有的债权已到期,陈某无异议,现在因傅某在服刑,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了彭某的利益。因此彭某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傅某对陈某的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彭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权而产生的纠纷。债权人代位权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属于合同保全制度的一部分,能较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已届清偿期,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四是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