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李某为赚取毒资曾因盗窃多次被法院判处刑罚,也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近日,又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再次获刑。
2021年6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在平江县上塔市镇盗窃一辆豪爵牌摩托车,销赃后两人将赃款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2020年8月30日至9月2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在平江县开发区英皇酒吧、新汽车站等地附近,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针对前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予辩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又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应当以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盗窃罪部分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上,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