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婚约即订婚,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与婚约相关的问题是“支付彩礼”,支付彩礼的性质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原则上,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但法律规定了若干例外情形。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傅某与刘某经人介绍后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2018年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酒,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傅某向刘某支付了彩礼4万元、购买双方衣物的2万元,并购买了金戒指、金耳环、金手圈、金项链,期间傅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予刘某2万余元。刘某则带嫁妆若干至傅某家。双方办理结婚酒席后,在傅某家共同生活两月余便各自外出打工,后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就退还彩礼一事无法达成一致,傅某便向本院提起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婚约财产是指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财产赠与,本案中原、被告未登记结婚,实际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对于以结婚为目的而支付的婚约财产应当退还。其中彩礼4万元、戒指、金耳环、金手圈、金项链由刘某退还给傅某,刘某带去的嫁妆的价值可折抵部分退还金额。用于购买衣物的2万元已为双方购买衣物所花费,不再退还,另还有傅某向刘某微信转账的2万余元,系双方恋爱、生活期间的自愿赠与,不再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