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没有盗窃,但明知他人将实施盗窃后,仍为其提供帮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吗?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罪案件,法院判决王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在湖北省从事出租车行业。2021年6月,王某在明知吴某等人需租车去外地偷东西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连续三次驾车送吴某等人去多地实施盗窃,但吴某等人均盗窃未果。同年7月,王某驾车送吴某等5人去湖南省临湘市实施盗窃,吴某等人盗窃了被害人方某经营的批发部,盗窃财物合计7096元。
另查明王某在第4次共同盗窃犯罪中,收取了500元租车费。
案发后王某被抓获到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吴某等人租车实施盗窃犯罪,仍为其提供交通工具帮助,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前3次共同盗窃犯罪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多次参与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