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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为借款购买保险,借款就能不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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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天  发布时间:2021-12-31 10:26:4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贷款有关的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财产保险公司偿清欠款20余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经法院审理,李某通过网络投融资平台从王某、方某处借款20万元,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同时李某在某财产保险公司就上述借款均投保了“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约定出借人王某、方某为被保险人,李某若如逾期未还欠款,则由财产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借款到期后,因李某未归还借款本息,财产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王某、方某支付了全部欠款,履行了赔付义务。之后,财产保险公司就清偿责任向临湘法院起诉李某,要求其支付保险金赔偿款及利息。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李某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偿还投资人借款,给投资人造成了损害, 财产保险公司对投资人的借款履行了赔偿义务,也即担保义务后,有权在其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投资人对李某请求还款的权利。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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