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准备起诉时要详细核对当事人的信息及资料,一定要有明确的被告。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因被告不明确,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小涂(均为化名)的起诉。
2006年,小涂与小彭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手续。2009年,小彭生完小孩不久后独自外出,两人自此失去联系长达12年之久,婚生女也一直由小涂抚养。因双方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小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小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根据原告小涂提供的被告小彭的身份信息,经人民法院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查询,没有符合该条件的人口信息,且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进一步的户籍信息,如原户籍地等。该案视为被告不明确。由此,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定。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不符合此四个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在立案后才发现的应当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