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沈某在临湘某中心门口处,采取拉车门方式,盗窃邓某放在车内的黑色手提包及现金600元。随后,沈某逃离现场,其将手提包内的现金9000余元和8包香烟拿走后,便随手丢弃了手提包。沈某共计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0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沈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此次盗窃数额较大的认定,按照湖南省规定标准二千元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沈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沈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退赔给被害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离开车辆时一定要再三确认车门是否上锁,下车后拉车门确认落锁情况,停车时要有意识将车辆放在有监控录像覆盖的地点,不要停放在偏僻路段,勿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以免犯罪分子见财起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