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于2021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后回到临湘,因缺钱使用便又开始实施盗窃,至2021年7月间,钟某在临湘市、湖北省赤壁市等地实施盗窃6次,共计盗窃现金人民币1902元、港币150元、美金2元、越南盾19300元(三种外币共折合人民币143.44元)。另窃得电动三轮车、钢材、牛奶、香烟等物品,经鉴定市场价值为1345元,合计盗窃财物价值为人民币3390.44元。钟某到案后,所盗财物均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法院认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钟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此次盗窃数额较大的认定,按照湖南省规定标准二千元的百分之五十确定。钟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钟某多次盗窃,其中实施三次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钟某盗窃的被扣押在案财物,依法由公安机关返还被害人。本案已查明的被害人损失,由钟某退赔给各被害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