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姚某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21年9月21日晚20时许,姚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湘阴出发前往长沙,途径许广高速湘阴南收费站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姚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3.27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综合上述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g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劝告各位驾驶员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因一时侥幸心理而触犯法律,闯下大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