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近期受理一起追偿权纠纷的案件,邱某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履行了还款义务后,向借款人周某行使追偿权获得法院的支持。
邱某与周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2月年关时邱某介绍了周某与刘某相识,2017年2月5日周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由邱某进行担保。当天刘某将借款10万元现金支付给了周某,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4%。周某借款后一直未向刘某偿还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利息。经催讨,2020年12月5日邱某代周某向刘某偿还了借款10万元,并与刘某协商将利息总额定为35000元进行了支付(利率约为年利率9%),刘某向邱某出具了收条,写明:今收到担保人邱某代借款人周某偿还借我现金10万元及利息35000元,原始借条已归还给邱某,收款人:刘某。偿还借款后,邱某多次向周某催讨,但周某一直未向邱某偿还其代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担保责任追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本案中,借款和担保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出借人刘某向周某支付了借款,后邱某代替周某向刘某偿还了100000元借款及利息35000元,共计135000元,其利息的支付符合双方的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现邱某承担了保证责任,故其有权向周某追偿,因此对邱某要求周某偿还其垫付款13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