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蝇头小利,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女子李某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1年1月,廖某(未到案)联系李某,要李某出售银行卡给其使用,用于帮助国外网络赌博犯罪分子转账,承诺每张银行卡给其3000元的报酬。李某遂将其名下一张中国银行卡、和一张工商银行卡出售给廖某。
经查,李某的中国银行卡自2021年1月3日至4月19日共转入资金24971189元,转出资金25966933元,被冻结91684.43元,关联电信诈骗案件15起,涉案金额1659398元;李某的工商银行卡自2021年1月23日至6月10日共转入资金7250742元,转出资金7250753元,关联电信诈骗案件4起,涉案金额107318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说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如今,仍有不法分子存在侥幸心理,觉得自己没有参与到直接犯罪中去,因而不会触犯法律。希望大家一定要擦亮双眼,提高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