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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打得四只鸟 三人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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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为  发布时间:2022-02-14 15:44: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王某拘役个月,缓刑个月;判处丁某管制五个月;判处胡某管制五个月;对查扣的王某的犯罪工具气枪一支予以没收;王某、胡某、丁某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200元。

2021年2月,王某与胡某、万某(另案处理)饭后闲聊时,提自己有支气枪,可以到乡里打鸟吃,又与丁某取得联系,胡某、万某、丁某均表示同意。王某便带上气枪,驾驶小汽车,到达丁某所在村场,沿某村级公路行驶时,发现路边树上有斑鸠,王某开始持枪猎杀,由万某、丁某将猎杀的4只斑鸠捡回,被公安当场抓获。经鉴定,王某所持高压气枪认定为枪支。经认定,王某捕杀的猎获物为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属于“三有保护动物”。

2018年8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决定在全省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禁猎期自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止。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胡某、丁某违反狩猎法规,在规定的禁猎区和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胡某、丁某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王某、胡某、丁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从轻处罚。人均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王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人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具体赔偿方式因人自愿同意以赔偿修复费用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院依法予以准许。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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