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怀化某公司生产的“新某康调味芝麻油”包装、装潢摹仿“长康香芝麻调味油”的包装、装潢,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康公司”)将该公司及相关销售商起诉至法院。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怀化某公司生产的“新某康调味芝麻油”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销毁库存、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系国内一家集科研、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农副产品加工知名企业,该公司生产的“长康”牌芝麻油系列产品在全国具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美誉度,同时,该产品红黄色相间的瓶贴、包装,色彩鲜明,构图精美,给消费者以深刻的视觉印象。近年来,随着产品知名度不断提高,市场上不断涌现大量假冒、仿冒“长康”商标或包装、装潢的产品。因包装、装潢权利的保护边界并不清晰,相较于商标案件,侵权者在摹仿包装装潢时,有意识地在细节上进行调整,企图规避侵权。
法院在查明过程中发现该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及难点在于怀化某公司生产的“新某康调味芝麻油”与“长康香芝麻调味油”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法院认为,由于长康芝麻油红黄色包装、装潢由原告最先使用在芝麻油产品上,并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原告形成非常紧密的联系,已具有显著的整体形象,能够达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认定原告对长康芝麻油产品的包装、装潢享有权益,本案被控侵权商品包装、装潢与“长康香芝麻调味油”包装、装潢构成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认定怀化某公司不正当竞争。
“感谢法院高效有力打击了其他人的侵权行为”长康公司送来锦旗时如是说,该案的审理是对涉案产品包装、装潢权利的强有力保护,打击了同业竞争者恶意抄袭的侵权行为,有利于有效遏制和威慑侵权行为,向社会输出知识产权必须得到尊重、保护的价值理念,维护了诚信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