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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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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汉雄  发布时间:2022-02-24 17:29:04 打印 字号: | |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近日,平江法院审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甲从事装修生意,与王某甲有生意往来。被告王某乙系王某甲之父,被告李某乙系王某甲之母,跟随王某甲生活。二被告已离异多年。2019年5月12日,原告李某甲与王某甲签署订购合同,约定王某甲以49700元的价格,在原告李某甲店铺订购装修材料,王某甲生前已偿还货款34700元,尚欠15000元。2020年3月19日,王某甲因病去世。王某甲去世后,王某甲堂兄黄某代为偿还了货款5000元,剩余10000元欠款两被告拒不偿还。另查明,经安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王某甲的遗产按约定分配给了两被告,并在平江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王某甲已经去世,所遗留的合法遗产已被二被告依法分割,因此二被告应当在其所继承的遗产份额内承担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原告所主张的欠款金额明显未超出二被告所继承的遗产份额,故二被告作为王某甲的遗产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范围内支付王某甲对原告的欠款。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李某甲偿还欠款10000元。


 

 
责任编辑: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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