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小李(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7月2日18时许,小李与其妻子、小所(化名)等人在朋友家吃饭。期间,小李因想起小所曾言语调戏过自己妻子而与其发生争执,后欲殴打小所,均被旁人拦下。19时13分,回到家中的小李气不过,再次拨通了小所电话与其发生争吵,随后便驱车赶往小所家。双方碰面后,小李拿出一把军刀上前要求小所道歉,其拒绝,二人纠缠过程中,小李持刀划伤小所的右胸并向其腹部捅了一刀。此后,小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小所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小李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小所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小李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小李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小李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系与被害人小所因婚姻家庭矛盾等民间矛盾引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小李持凶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作案工具军刀一把,应予没收。根据小李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社区矫正调查情况,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责令其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教育。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