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认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判决要求被告王某返还原告邹某借款本金10万元。
原告邹某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3月,被告王某向原告邹某借款10万元,原告邹某因自身经济紧张便于2019年3月16日向某银行贷款10万元,然后将10万元贷款出借给被告王某,被告王某向原告邹某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故酿成纠纷。
该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原告邹某从银行贷款后转借给被告王某,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且该行为扰乱了信贷秩序,故原、被告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被告王某应当返还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本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