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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为人买房未成十二年不退房款还打人,法院判决退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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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盼盼  发布时间:2022-03-08 15:20:16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近期受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的案件。万某与王某相识,2008年万某委托王某为其在平江县城买房并支付购房款29000元给王某,但王某一直没有购房而且一直未退还购房款,万某多次催要未果。2020年3月万某再次上门催讨,王某不仅不还款还与万某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两人均受伤,平江县公安局南江派出所出警并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就肢体冲突达成和解,同时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王某向万某退还购房款29000元,其中2020年年底还10000元,2021年中秋节前还剩余19000元。但王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至今分文未还。故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退还29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与王某之间口头达成了委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万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委托买房的购房款,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为原告买房的义务,2020年3月2日双方达成协议由王某退还万某支付的购房款,系双方一致同意解除该委托合同,王某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万某退还款项,现履行期限已过,王某仍未支付,构成违约,万某要求王某退还29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予以支持。王某未及时付款,构成违约,造成了万某的利息损失,万某王某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诚实守信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王某接受委托为人买房未果应及时退还款项,在经济迅速发展的近十几年,王某的行为其实给万某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但王某不但不退还还殴打催要款项的万某,甚至在双方签订协议后仍不积极履行,实在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退还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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