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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溪:3.15消费者权益日特辑 | 新规执行,善用新法,跟“诡计多端”的商家say goodb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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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综合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3-21 09:45:11 打印 字号: | |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又双叒叕到了

你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了解多少呢?

  


消费者权益日由来

1983年,基于美国前总统肯尼迪1962年3月15日提出的消费者四项权利,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正式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我国的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成立,并在1991年推出了著名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真正地让人们开始了解自身的消费者权益。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称《规定》),将于3月15日施行。那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大家就一起跟着我了解学习一下。


微信交易,出了事故如何维权?

如果是通过平台店铺客服添加店铺微信微信号,在微信上下单购买商品受到侵害的,根据《规定》第五条,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直播购物,谁来负责? 

   1、如果是品牌直播的,只是展示和销售商品的方式发生了变化,责任承担与普通经营者并没有本质区别。根据《规定》第11条,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如果是直播间代播的,即商家以外的主体开设直播间专门从事直播营销业务,根据《规定》第12条,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

3、若平台明知直播间所销售的商品不合规却不采取不必要措施,根据《规定》第16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消费者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若直播间运营者明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合规,仍为其推广,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根据《规定》第17条,直播间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仍为其推广,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直播间运营者与提供该商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外卖点餐,如何追责?

1、如果是外卖平台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未对入驻平台的商家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根据《规定》第18条,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如果是商家将订单委托他人加工制作,根据《规定》第19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经营食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经营者责任,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手平台购物,能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担责?

 

如果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商品的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根据《规定》第7条,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快递已签收、拆封,还能退货吗?

   不影响商品完好即可退,根据《规定》第1条,“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根据《规定》第3条,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络购物一时爽,消费风险知多少。希望大家在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实施后,善用新法规定,在各种新型消费交易活动中,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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