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方某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9月25日,方某在岳阳县一路边餐馆吃饭期间喝了大约二两白酒后,在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方某遇一台重型半挂牵引车倒车占了路面,便以该车影响自己正常行驶为由,与对方驾驶人员雷某发生争执,雷某发现方某满身酒气遂报警,后公安机关赶至现场将方某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显示方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81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方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9.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方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方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