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孙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20年11月,吸毒人员毛某联系孙某,要求购买毒品冰毒,双方商量好价格和交易地点后,孙某将其购买的毒品取出0.5克,再与0.5克其他物质混合后交给同居女友吴某,由吴某送至岳阳市某路口,将毒品交给毛某。孙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吴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孙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吴某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孙某、吴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均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孙某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上缴国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