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1年3月,因没有工作,蔡某便去投靠朋友高某(未到案)。高某告知蔡某需要账户用于买卖虚拟货币的资金流转。蔡某遂将自己某银行账户提供给高某,并按照高某的指示,将账户内收到的资金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或微信、支付宝支付的方式转到指定账户。后蔡某该银行卡被冻结,蔡某明知高某要其帮助转移的资金为非法资金,仍然按照高某的指示,操作自己另三家银行的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帮助转移来历不明的资金,合计634559.01元。其中,蔡某经手转移已报案被害人被诈骗资金114000元。
另查明,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明知是犯罪所得, 仍为他人利用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和支付宝账号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蔡某与他人共同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已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