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2016年4月,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与自诉人易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易某构成一级伤残。自诉人后诉至法院,湘阴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由被告人刘某依法赔偿易某经济损失一百余万元,但刘某一直未履行。
湘阴县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后,先后两次对被告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被告人仍未履行判决义务,且拒绝向法院报告自身的财产情况。经查实,自诉人易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一级伤残,治疗费用花费几十万元,家中父母年事已高,尚有三个小孩还在读书,其妻子外出多年很少回家,家庭经济非常困难。被告人刘某长年在外打工,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在其手机微信中发现较多的交易流水。
湘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且拒绝向法院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经两次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拒绝履行,致使自诉人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